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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本市含氢氯氟烃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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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沪环保防[2013]415号)
 
各有关单位:
 
根据国务院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和环保部《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》(环函[2013]179号)(附件1),本市凡涉及含氢氯氟烃(HCFCs)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的单位,应到环保部或我局办理配额申请或备案管理。现结合本市实际,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 
一、环保部受理范围与要求
 
(一)受理范围
 
(1)HCFCs生产企业申请H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;
 
(2)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上的使用企业申请HCFCs使用配额许可证;
 
(3)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(含)以上的销售企业办理销售备案;
 
(4)HCFCs原料用途使用企业办理使用备案。
 
(二)具体要求
 
在环保部申请配额或备案管理的相关单位,具体流程、时间、材料等要求应按照环函[2013]179号进行办理。
 
环保部受理窗口设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,联系地址:北京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环境国际公约大楼9层;邮编:100035。
 
二、市环保局受理范围与要求
 
(一)受理范围
 
(1)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;
 
(2)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。
 
(二)具体要求
 
在市环保局备案管理的相关单位,应于每年1月1日至30日,提交上一年度的备案表。即:上海市HCFCs销售企业备案表(年经销量1000吨以下)(附件2)、上海市HCFCs受控用途使用企业备案表(年使用量100吨以下)(附件3)。备案表一式二份。
 
我局委托上海市环保局ODS环境管理办公室(设在市固废管理中心)负责受理,并对备案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,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。向环保部报送季度或年度数据报表的,请按规定同时抄报市固废管理中心。联系地址:本市曹杨路540号12楼,邮编:200063。联系电话:62441694转815。
 
三、申报材料下载网址
 
在环保部申请配额或备案的单位,其有关配额许可证、备案申领资格、材料及表格等可在“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(http://www.ozone.org.cn)/HCFC生产、使用、销售管理”栏目查询和下载。
 
在市环保局备案的单位,其备案材料及表格可在“上海环境(http://www.sepb.gov.cn)/化学品环境管理”栏目下载。
 
附件:
 
1、《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》(环函[2013]179号)(可从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://www.zhb.gov.cn查阅)
 
2、上海市HCFCs销售企业备案表(年经销量1000吨以下)
 
3、上海市HCFCs受控用途使用企业备案表(年使用量100吨以下)
021-66086281